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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觀察
  □傅志偉
  聽人議論“兩會”,時不時會有政協代表這樣的稱謂建築設計出現。過去中國百姓秉承“莫談國事”的祖訓,對我們國家的政治體制不太瞭解,出現這樣的錯誤在所難免。
  我對他們更正說,人大稱代表,政協謂委員西裝。便有人會問,代表和委員有什麼區別。我告訴他們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由選舉產生;政協的職能在於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以界別推薦。
  又聽人議論某租製冰機某人大代表的提案如何如何,我說又錯了,人大代表提交的意見和建議稱作議案,政協委員的才是提案。於是又有人抬杠,說議案是不是可以議一議,提案也就是提一提。
  我做過兩屆地方政協委員,用自身的經歷解釋道,政協委員的提案有一套完善的立案、交辦、督查程序,力爭達到委員滿意。根據有關法律,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台北港式飲茶者法定人數,對政協委員放得較寬,政協委員可以個人提案,也可聯名提案,人數不限。
  議永慶房屋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即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
  政協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許多僅代表委員個人的觀點,難免會出現一些奇葩建議。正是政協提案的寬容性,許多問題通過政協這個平臺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使社會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所以政協提案對於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說,同樣意義重大,不可或缺。
  當然,由於缺乏執行的剛性,個別提案承辦單位重答覆輕落實,造成少數提案被不斷重覆提起的情況。所以應當建立這樣一種制度,就是定期將提案答覆向社會公佈,由社會監督答覆的落實情況,徹底改變群眾對提案只是提一提的誤解。  (原標題:委員提案不能只是“提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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