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袁華 孫逸沉
  禁毒法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國務院《戒毒條例》的出台,對強制隔離戒毒活動作出了更加細緻的規定。但是,筆者發現,強制隔離租辦公室戒毒活動還缺少有效的、權威的外部監督,其帶來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易受侵犯。巴里島近年來,各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出現警察體罰、虐待戒毒人員的現象,亦發生過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死亡事件。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康復勞動時長、脫毒、疾病治療等的保障程度較為薄弱。
  二是強制隔離戒毒活動容易失範。根據禁毒法的規定,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和延長戒毒期限等措施,均只由公安機關單方面決定。即公安機關既是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同時也是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複查機關和錯誤作出強制隔離戒住商毒決定的糾正機關。顯然,這種缺乏監督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很容易導致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及變更的隨意和失範。
  三是強制隔離戒毒活動中職務犯罪行為不易被髮現。根據我國刑法、禁毒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強制汽車貸款隔離戒毒活動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種監督僅限於事後監督,不利於發現職務犯罪線索。
  強制隔離戒毒,即吸毒人員在較長時間內以部分讓渡個人人身自由為代價而進行的戒毒室內設計方式,是一種法定的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出現權力濫用。在法治的框架下,任何一種公權力的行使都應當受到必要的外部制約。筆者認為,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綜上,建議修改禁毒法,在強制隔離戒毒活動中引入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的介入、參與,既可以對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變更、執行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又可以及時發現線索,對強制隔離戒毒中的執法人員貪污、瀆職行為追究法律責任,還可以通過對不當執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形式預防職務犯罪,保障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強制隔離戒毒缺少外部監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s27fscab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